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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贝马斯商谈合法化理论研究 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之间
  • 孙国东著 著
  • 出版社: 上海:复旦大学出版社
  • ISBN:9787309086959
  • 出版时间:2012
  • 标注页数:296页
  • 文件大小:15MB
  • 文件页数:322页
  • 主题词:哈贝马斯,J.-哲学思想-研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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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目录

导论1

一、作为政治哲学家与法律哲学家的哈贝马斯1

二、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演变的两条线7

(一)“韦伯式的马克思主义”:从对“合法化危机”的病理诊断到对合法化机理的理论探究8

(二)“填补法学空区”:从政治秩序的合法化到法律的合法化20

三、法律与道德: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的法律哲学语境及其理论意蕴29

(一)“三大法学派”与三种有效性:法律哲学中的合法化问题29

(二)法律与道德: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的法律哲学语境及其理论意蕴31

四、哈贝马斯法律合法化理论的两种解读方式:麦卡锡式的“重构性路径”与吴冠军式的“外部视角”35

(一)国内外哈贝马斯法律哲学研究概览35

(二)哈贝马斯法律合法化理论的两种解读方式38

五、本书的研究路径:“重构性路径”与“外部视角”相结合45

六、本书的论题限定与结构安排46

(一)本书论题的若干限定与相关说明46

(二)本书的结构安排50

第一章 “后习俗”的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结构: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社会理论基础53

一、“后习俗”与“后传统”55

二、科尔伯格:社会进化与“后习俗层次”的道德意识56

(一)科尔伯格的个体道德意识发展理论58

(二)哈贝马斯对科氏理论的社会进化论“转译”59

(三)现代社会道德意识结构的主要特征67

三、韦伯:法律的合理化与“后传统”的现代意识结构68

(一)韦伯眼中的“传统”与“传统主义”71

(二)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化理论的“阐发”:从文化层面的“现代意识结构”到社会层面的“法律合理化”73

(三)哈贝马斯论“后传统”法律的结构性特征81

四、“生活世界的合理化”与规范结构的社会进化: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化命题的沟通行动论“重建”83

五、本章小结90

(一)后习俗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结构的理论逻辑90

(二)后习俗的证成层次与法律合法化93

第二章 后传统社会的道德理论: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道德哲学基础99

一、哈贝马斯对科氏理论的沟通行动论“改造”101

二、哈贝马斯对科氏理论的商谈伦理学“改造”104

三、康德主义伦理学的一般特征及商谈伦理学的发展110

四、商谈伦理学: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道德哲学基础116

(一)商谈伦理学的两个原则及其关系116

(二)规范有效性与法律合法化:从商谈原则到民主原则118

五、本章小结121

第三章 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:从康德到哈贝马斯123

一、从“公意”到“实践理性”:卢梭与康德契约论“同意”模式之别126

二、“道德优先于法律”与“正当优先于善”: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康德的法律合法化论说137

三、“实践理性的多态论”:哈贝马斯对康德式合法化论说的批判与重建144

(一)哈贝马斯对康德基于实践理性之合法化论说的批判144

(二)“实践理性的多态论”:哈贝马斯对康德基于实践理性之合法化论说的重建148

四、本章小结153

第四章 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:从韦伯到哈贝马斯155

一、“叙古拉的诱惑”:价值无涉与价值关涉及学术与政治159

(一)韦伯的民族主义情结159

(二)“价值无涉”与“价值关涉”:韦伯论“学术与政治”161

二、作为学者的韦伯:韦伯论现代社会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167

(一)“法律理性的出现”:从形式不合理到形式合理168

(二)韦伯论现代社会“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”170

三、作为“群众性政治家”的韦伯:“领袖民主”合法化模式174

四、“法律与道德互补论”:哈贝马斯对韦伯式合法化理论的批判和重建183

(一)哈贝马斯对韦伯式实证论合法化理论的批判183

(二)“法律与道德互补论”:哈贝马斯对韦伯式“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”模式的重建194

五、本章小结200

第五章 结语 商谈民主与法律合法化: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民主向度204

一、法律:作为“系统”与“生活世界”之间的一种媒介206

(一)哈贝马斯“系统—生活世界的二元论”206

(二)法律:作为“系统”与“生活世界”之间的一种媒介209

二、从“系统—生活世界的二元论”到“围攻论”的“双轨模式”212

三、商谈民主与法律合法化219

四、本书结论223

第六章 余论 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限度:诸批判立场概览225

一、詹姆斯·L·马什:“左派”的批判228

二、尼克拉斯·卢曼:“右派”的批判231

三、威廉·雷格和詹姆斯·博曼:“家族内部”的批判240

四、几点评论246

附录 “交往”,抑或“沟通”:哈贝马斯理论中“Kommunication”译名辨兼及“Law As Communication”的翻译250

参考文献266

后记28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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